(2016)皖02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6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