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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616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闵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