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延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833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于顺敏职务:经理。被告李延辉,男,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旺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