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倪政平与宋伟、沈丘县非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政平,宋伟,沈丘县非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倪政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丘县非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倪政平申请执行宋伟、沈丘县非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