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冀某甲与冀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甲,冀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7民初218号原告冀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林,南和县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冀某乙,农民。原告冀某甲与被告冀为东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冀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某乙诉称,原告生有二男二女4个孩子,长子取名冀某乙、次子取名冀东光。长女取名冀东彩,次女取名冀东霞。现今除次子未婚外,其他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原告现有两处宅基南院位于顺水河北岸,南到顺水河、北至冀冠军、东至冀同黑、西至李聚英。北院位于冀牌十字路东,南至冀立峰、北至冀刚明、东至冀为军、西至大街。大约30年前南院口头分给被告、北院分给次子冀东光。因当时原告尚有年富力强,有劳动能力,当时未约定两子赡养事宜。现今原告年迈八旬,身体虚弱并患有××,经常发作,急需赡养扶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赡养义务,由于被告不当家不做主不尽赡养义务。原告只能依附于次子,由次子扶助食宿多年,这样对次子很不公平。因此原告为尽享安度晚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告的上述诉讼内容。为维护原告正当权益,据相关法规定,恳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诉的诉讼请求。被告冀某乙口头答辩称,我请求法庭调解赡养费,房基地我有分单。我一直在赡养,原告提出我不赡养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两个女儿均已出嫁,被告系原告长子。原告现已年老,身体患有××。原告称被告未能尽到赡养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出赡养费,而且以前一直也在赡养老人。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良好的家庭关系与和谐的家庭气氛,对于实现赡养老人意义重大。就本案而言,原告确已年迈,身体不太好,正是需要被告尽到赡养老人的时候。被告称自己以前一直在赡养老人,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出赡养费。根据原告的子女情况,并结合其实际的经济状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原告如今后因病产生医疗费用时,原告应承担其四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冀某乙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冀某甲赡养费200元。二、被告冀某乙于判决生效后承担原告冀某甲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三、驳回原告冀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清宣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