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翔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翔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762号原告:徐翔威。委托代理人:张镇,浙江金奥(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负责人:王亦先,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翔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翔威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翔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