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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金花与被执行人张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花,张根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花,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张根保,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肖金花与被执行人张根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根保价值人民币4518.01元(包括本金4245.01元、案件受理费223元、执行费5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