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浙1004民初103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仁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