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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史小全与颜湛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小全,颜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小全,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湛明,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再审申请人史小全因与被申请人颜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小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改判所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认为: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并于5月8日向颜湛明送达,5月13日向史小全送达。2016年1月22日史小全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史小全虽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和二审改判所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但从2015年5月13日史小全收到二审判决书至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小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涛代审判员  姜丽涛代审判员  杨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