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建昌县xx镇人民政府合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建昌县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93号原告刘xx,男,被告建昌县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菅xx,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吕xx,系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x诉建昌县xx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1日xx镇人民政府xx线(马xx村xx沟村、xx村)公路两侧防护墙工程承包给原告。以上工程款共计109795.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63000元,现欠原告4679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始终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共计46795.6元。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将xx镇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显然主体错误或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