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金昌与被执行人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金昌,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栾金昌。被执行人杨小明。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故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