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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红雷与连云港能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雷,连云港能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64号申请执行人:胡红雷。被执行人:连云港能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胡红雷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能达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320、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320、13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