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航申与陈壮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航申,陈壮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928号原告张航申,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自英,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壮壮,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张航申诉被告陈壮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航申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