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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左强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强,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06号申请人:左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安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