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023号申请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吕玉贵,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英超,董事长。被执行人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龙辉。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821号申请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天翼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点意空间(上海)展览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82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