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惠恒与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恒,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66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恒,男,1978年9��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A幢208室。法定代表人,占正元。申请执行人陈惠恒与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六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惠恒工程款9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陈惠恒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惠恒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京茂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26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