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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德明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4刑初6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明,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主任,中共预备党员,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04年8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白刚,系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子、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明及其辩护人白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彭德明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国堤内大网房后身的由被害人赵某某耕种的黄豆地上,开着一台韩国大宇牌DL503黄金版铲车拦住被害人赵某某用于收获黄豆的洛阳博马604拖拉机,并将该车辆推翻并损坏,同时将赵某某的起亚智跑2012款轿车的前杠撞坏。同年10月9日,被告人彭德明在该地块强行收割被害人赵某某耕种的黄豆。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彭德明在被害人赵某某收获该地块的黄豆时,开着一台铲车将赵某某拉运工人的中顺牌面包车推翻并损坏。经鉴定,该洛阳博马604拖拉机、起亚智跑2012款轿车和中顺牌面包车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8,912.00元,被告人彭德明抢收的黄豆的价值为人民币30,897.57元。经侦查,被告人彭德明于2015年10月8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德明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德明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白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彭德明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彭德明系初犯、偶犯。(二)彭德明主观恶性不大。(三)彭德明自愿认罪。(四)彭德明已赔偿完毕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判处被告人彭德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彭德明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彦查干乡国堤内大网房后身的由被害人赵某某耕种的黄豆地上,驾驶一台韩国大宇牌DL503黄金版铲车拦住赵某某用于收获黄豆的洛阳博马604拖拉机,将该车辆推翻并损坏,同时将赵某某的起亚智跑2012款轿车的前杠撞坏。10月9日,被告人彭德明在该地块强行收割赵某某耕种的黄豆。10月10日,被告人彭德明在赵某某收获该地块黄豆时,开着一台铲车将赵某某拉运工人的中顺牌面包车推翻并损坏。经鉴定,洛阳博马604拖拉机、起亚智跑2012款轿车和中顺牌面包车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8,912.00元,被告人彭德明抢收的黄豆的价值为人民币30,897.57元。被告人彭德明于2015年10月8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德明与被害人赵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同时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公诉机关出示证据:1.被告人彭德明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德明的自然状况,系成年人,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受理和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彭德明系被抓获归案。3.巴彦查干乡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2014年10月9日,公屯村民彭德明等人对国堤内大网房后身(毕树山泵站东北处土地)收割,收割地块为四块。经测量,收割总面积为52.64亩。4.巴彦查干乡政府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2013年巴彦查干乡王府村和朝尔村西江沿网房子东北耕地产生界限纠纷,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秋收时,彭德明强行阻止收割,双方发生争执,政府工作人员及警务室民警多次劝止。2014年10月9日乡政府工作人员到收地现场阻止彭德明用铲车拦路,彭德明不听劝阻,用铲车撞击收割车辆,造成车辆损坏。10日,彭德明强行收割赵某某耕种的大豆。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劝阻,彭德明等人离开现场,并把收割的大豆拉走。在此期间,乡政府领导多次与彭德明电话沟通,制止彭德明强行收地。5.巴彦查干乡人民政府巴信访处字(2014)8号文件,证实本案中争议的地块巴彦查干乡政府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答复该资源历史权属应为王府村。6.杜蒙县公安局杜公(治)鉴通字(2015)20、23、27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财损价值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7.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上午,和彭德明一起到王府村赵某某耕种的黄豆地去收地。一共收了三、四十亩地,收了有一万多斤的黄豆,都放在彭德明家的仓库了。2014年10月10日晚22时许,彭德明开着他的铲车,李某某和付某某开着拖拉机到了地边的坝上。彭德明开着铲车撞倒了金杯面包车。8.证人赵某某、刘某、张某、白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在王府西面十来里的地方包了村的一片地,今年种的是黄豆。2014年10月8日白立明开着他“604”拖拉机帮助收地。快到中午,白某某开车拉着黄豆往出走,赵某某在大坝上在车后跟着,彭德明开着他的大铲车迎面过来了,他过来就用他的铲车把白某某的车给掀翻了。当时,白某某还在车里坐着,他从车门甩了出来,之后,彭德明开车就跑了。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们上地去看时,彭德明他们已经把地给收了六十来亩,彭德明开大铲车在坝上横着,我们问他为什么上我们地,他就在车上骂,堵着我们,当时他已经把收的黄豆拉走了。2014年10月10日下午,赵某某坐张某租的面包车,一起去的还有刘某,三人帮赵某某收地。在晚上11点多,我们开车往回走时,彭德明开他的大铲车在国坝闸门附近路上等着我们,另外还有一辆拖拉机,彭德明看到我们车后,开着铲车就冲过来了,我们看事情不好,就都下车,往坝下跑,彭德明用铲车把面包车掀翻后,又开车追我们,赵某某打电话报了警,直到警察来了,他才停下来,他看到警察来了,就开车上国坝走了。9.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在2013年2月10日与巴彦查干乡王府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是毕某某泵站东北侧的一片土地,一共260亩左右。10.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朝尔村开了全体党员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就是将洪泛区坝外东侧资源分给29户村民,共243亩地。当时这片洪泛区资源是朝尔村补偿村民占地还的地。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朝尔村村委会将洪泛区坝外本案有争议的这片土地分给朝尔村公屯村民了,后来发生纠纷后巴彦查干乡政府找来土地局工作人员测量这片土地,测出290多亩地分过界了,过界的土地是王府村,所以朝尔村村民彭德明和王府村村民赵某某因这290多亩土地发生纠纷了。现在过界的290多亩地归属方是王府村资源。在2014年10月8日上午9点多钟,彭德明、付某某等几人来找我说不让赵某某收地,我跟他们解释完后,彭德明他们就走了,后来在上午11点多钟我听说彭德明跟赵某某发生撞车了,把一台“604”拖拉机撞到坝边了,我听完后跟派出所干警去现场看了,当时现场人反映有人受伤送医院了,被撞的拖拉机还在坝地上,左侧玻璃坏了。1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8日中午12点多,彭德明领着四五名男子,开了四台车,一个大铲车、两个904型拖拉机、一个吉普车。其中对方有一名外号叫富小子的男子开一台9**型拖拉机,他将拖拉机横在了我们这方收地用的收割机前面,阻拦我们的收割机收地,当时我和我们这方的白某某正开车要往我家送黄豆呢,离收地那些人的距离有一里地远,白某某开他家的拖拉机拉着黄豆,我开了一台起亚智跑吉普车在后面跟着。这时对方的一台大铲车从我们两辆车对面开过来了,并在离我们车大约十多米距离时停下了,把我们车的路给挡住了,我以为对方的铲车能给我们让路呢,结果过了十多分钟对方的铲车都没有给我们让路并且冲着白某某的拖拉机开过来了,我看到开铲车的是彭明子,彭明子开着铲车直接用铲车的前铲撞了白某某的拖拉机车头一下,当时拖拉机的车头就被撞翻了,白某某也从车里掉了出来摔在了地上,白某某的拖拉机被撞后拖拉机后斗又将我的吉普车保险杠和机器盖子都给撞坏了,撞完之后彭明子开着铲车就跑了,对方其余的人都没有走,一直在现场阻拦我们这方的人收地了。13.被告人彭德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8日上午9时,我接到李某某和付某某的电话说赵老七正在收地,我就开着我家的铲车往地里走,我感觉这是我的地,他们在我的地里种地还收地,是欺负人。当我开铲车走到地边的坝时,我看见白某某开着“604”拖拉机往出拉黄豆呢,赵老七的车在拖拉机后边。我把我的铲车停在白某某的车前,拦住他让他退回去。白某某把车停下了,赵老七和好些人过来了,赵老七告诉白某某往前开,白某某就上了车要开。赵老四还说要点我的铲机,要烧死我。我就急了,我开我的铲车把白某某的车头推的侧翻了,当时白某某已经从他的车上跳下去了。车斗满是黄豆,没有翻。之后派出所的人和乡政府的朱书记来了,我们当时没有打架。2014年10月9日上午9、10点钟,我找了张某某的收割机,陈某某找了宫某某的收割机,还有付某某、李某某我们一起来到这片地,开始收地。我们也就收了有二、三十亩地,约一万斤黄豆。这时派出所和乡里的朱书记来了,不让我们收,我们就走了。这些黄豆在我家的仓子里放着呢。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我先和陈某某开轿货车去地里看,发现赵老七他们正在收地呢。坝上有好几辆车,有二十多人。这样我和陈某某回到村里,我和李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商量怎么办,要是等到明天,黄豆就该全拉走了。这样我和陈某某开我的铲车在前,李某某和付某某开1204拖拉机在后边来到地边的坝上。我看见赵老七他们有一个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还有一台黑色的车。我看见有拖拉机拉着黄豆上来了,我就开着铲车迎面过去了。对面白色金杯面包车在前也向我们过来了。从车上下来好多人,有的拿钐刀、有的拿镐把向我来了,我的车想调头也调不了啦。只有向前冲过去了,我向前把白色的金杯面包车撞侧翻了,之后我就没再撞。我就开始调我的车头,车头不好调,还有点打於。这样他们的人用钐刀、镐把、还有砖头、水泥块往我车驾驶室打砸。我驾驶室的玻璃被打碎了好几块,我也受伤了,陈某某也受伤了。我把车调过头,我们就跑了。14.杜蒙价格认证中心杜价鉴字(2015)第20、23、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损失情况。15.大庆市公安局杜蒙县局黑杜公{杜技}勘(2014)K20140000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二)被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1.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赵某某表示谅解。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证实受害人赵某某撤回对彭德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明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809.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白刚提出的四点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符,故本院对该四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德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德明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彭德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德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美娜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圆圆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