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涛与何小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何小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872号原告孙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热比耶姆·亚森,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生虎,新疆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何小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对被告何小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55.08元,减半收取为1477.54元,由原告孙涛负担。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