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82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叶丽亚,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