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36319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4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36419元,并承担执行费44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