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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任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36319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4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36419元,并承担执行费44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