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鞠永强与被执行人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永强,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52号申请人鞠永强。被执行人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海,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鞠永强与被执行人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00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5)第00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