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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谭宁学、王兴南与姜祖国、邓礼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宁学,王兴南,邓礼超,姜祖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民初107号原告谭宁学。原告王兴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邦臣,利川市建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邓礼超。被告姜祖国。原告谭宁学、王兴南诉被告邓礼超、姜祖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宁学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邦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礼超、姜祖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受二被告雇请于2013年5月至12月在二被告承包的“天津工地”做撑模等木工活。2013年12月14日结算工资时,二被告无力支付,由姜祖国给我们出具一份证明(实为工资结算清单)欠我们夫妇53991元。经催收,邓礼超仅给王兴南银行卡上支付了现金1000元,尚欠52991元。之后经我们多次催收无果,二被告拖延至今未付,现诉请法院追收此款。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户籍证明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利川市建南镇大屋基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二被告外出未归,具体地址不明。证据三:姜祖国的证明1份及邓礼超2016年4月21日短信1则。证明二被告欠二原告工资53991元未付;原告起诉后法院通知二被告开庭拒不到庭的事实以及被告邓礼超认可下个月拿到工程款后先支付一部分。证据四:周洪铁、李伍权、张来祥、鞠光祥的证明各1份。证明二原告受二被告雇请在外务工;二被告欠二原告工资53991元属实。经庭审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姜祖国、邓礼超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谭宁学、王兴南夫妇于2013年5月-12月在被告姜祖国、邓礼超承包的天津工地上做撑模等木工活,谭宁学做包工,二被告应支付工资28480元,做点工230元/天,二被告应支付230元/天×39.90天=9177元;王兴南做包工,二被告应支付工资27679元,做点工150元/天,二被告应支付工资150元/天×41.7天=6255元;二被告总计应支付二原告工资71591元,扣除二原告借支17600元后,尚欠二原告工资53991元未支付。二原告经催收后,被告邓礼超于2015年3月向原告王兴南的农行卡62284880286354129766上存入了1000元,尚欠52991元至今未予支付。二原告起诉后,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且通过二人的电话明确告知开庭时间,二被告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邓礼超于2016年4月21日17时47分发给谭宁学短信一则,其内容为:“老谭,明天我到不了,不好意思,我在广州忙,目前工程款没有收到,我在广州这里下个月拿到了先给你打一部分。”二原告经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的劳动报酬52991元。本院认为:二原告给二被告提供劳务,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二被告欠薪时间长达两年以上,明显属于立法应当打击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于拖欠二原告的劳动报酬产生的债务52991元,二被告应当予以及时清偿,且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祖国、邓礼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谭宁学、王兴南劳动报酬52991元,由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姜祖国、邓礼超各承担5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飞审 判 员  向仁才人民陪审员  文 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敬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