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民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与刘甫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刘甫平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左腊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甫平,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8115。委托代理人:李明丰,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刘甫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于2016年4月25日以其愿意按一审判决与刘甫平协商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华乔王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