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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1617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9座11、12、13、14楼、京基一百大厦裙楼101中101F、131租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楼及3楼全层。被执行人金鑫。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6290.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