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远与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纪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492-1号原告:王远,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纪志伟,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诉被告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纪志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锦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