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远与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纪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492-1号原告:王远,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纪志伟,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诉被告纪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纪志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锦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