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王洪芳、郭富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王洪芳,郭富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94号原告李红艳。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王洪芳。被告郭富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王洪芳、郭富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