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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王洪芳、郭富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王洪芳,郭富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94号原告李红艳。委托代理人李帅。被告王洪芳。被告郭富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王洪芳、郭富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