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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00号申请人于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真情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座落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的房屋产权归于某丁所有(房改******号)。二、于某丁支付给于某丙**万元,支付给于某甲**万元,其中在司法确认当日一次性支付于某丙和于某甲每人**万元,剩余款项由于某丁在****年**月*日前付清。经查,两被继承人于某某、宋某某系夫妻关系,分别于****年**月**0日、****年*月*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宋某某去世后,于某某未再婚。两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甲。于某丁系于某乙之子。两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一处,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于某某名下,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于某某于****年*月**日立遗嘱一份,将其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遗赠给于某丁。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某甲与申请人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年*月*日经青岛市真情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