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祥英与牛栋、张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英,牛栋,张永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王祥英。委托代理人王玉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栋。委托代理人杨财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菊。委托代理人杨财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祥英与被告牛栋、被告张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祥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祥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20元,由原告王祥英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