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祥英与牛栋、张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英,牛栋,张永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王祥英。委托代理人王玉芳,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栋。委托代理人杨财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菊。委托代理人杨财基,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祥英与被告牛栋、被告张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祥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祥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20元,由原告王祥英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