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晓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68号黄晓辉:你因贩卖毒品罪一案,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和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本院二审本案没有开庭审理本案是否应当重新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规定,本院在二审本案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本院二审本案时合议庭组成合法,并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重新审理的规定,因本案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本案不能据此重新审理。二、关于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4日上午,原审被告人赵瑛、曲晓钢到成都后,在战旗东路上了你开的川AU4T**红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该车驶入一条巷子停了几分钟后,行至一路边茶馆外,赵瑛、曲晓钢下车,该车随即离开。此时,曲晓钢手上比上车时多拿了一个白色盒子。当日11时30分,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路边茶馆内的赵瑛、曲晓钢实施抓捕,并当场从曲晓钢所坐座位的座垫上发现一白色手机盒子,盒内有冰毒5袋,净重263.2克。同日16时许,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发现川AU4T**红色轿车,并将前来开车的你抓获,当场从你随身携带的一黑色手提包内查获贩卖毒品所得的现金52500余元。原审被告人赵瑛和曲晓钢供述在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成都市战旗东路你的车上,用53250元钱向你购买了5袋冰毒。其供述与公安民警的抓捕经过能够相互印证,也与你被公安民警当天起获的车辆和现金53250元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