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阿子查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子查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子查日,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子查日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子查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朱台镇某某村孙某家中,盗窃首饰、手表等物品一宗,价值6237元。2、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皇城镇某某村叶某家中,盗窃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金戒指一个、银项链一条,价值2657元。3、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朱台镇某某村李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30元。4、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朱台镇某某村路某母亲家中,盗窃现金3600元、冬虫夏草一盒。5、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朱台镇某某村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5元。6、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某某村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500元。7、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某某村胡某甲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08版福娃纪念币一套。8、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临淄区某某村胡某乙家中事实盗窃,未盗取到东西。9、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阿子查日窜至桓台县果里镇某某村马某家中,盗窃现金500元、宝时捷女士手表一块,总价值844元。10、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田庄镇某某村田某家中,盗窃现金300元。11、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果里镇某某村麻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总价值28402元的尼康D3X型相机一部,尼康24-70镜头一个、闪光灯一个、相机包、电池存储卡等物品一宗,镜头滤镜一个。12、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果里镇某某村麻某家中,盗窃现金20元。13、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起凤镇某某村宋某家中,盗窃影碟机一台。14、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田庄镇某某村吕某家中,盗窃照明电线一盘,价值224元。15、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起凤镇某某村魏某家中,盗窃现金130元。16、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田庄镇某某村陈某家中,盗窃未遂。17、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田庄镇某某村崔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元。18、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阿子查日到桓台县马桥镇某某村马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耳钉、耳坠、金项链等物品一宗,总价值1019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阿子查日将盗窃的部分物品退还给部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子查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田某、麻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DNA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子查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阿子查日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将部分盗窃财物予以退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子查日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子查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再次触犯刑律,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子查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