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4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本案已部分执行,其余款项不再要求执行,本案执行完毕,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