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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中京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京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6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安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昆,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德云,该××员工。被执行人中京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耿春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圣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耿春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19万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山审 判 员  秦桂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