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武建平与张鑫、张埃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平,张鑫,张埃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18号原告武建平,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鑫,男,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张埃印,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平诉被告张鑫、张埃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武建平发出补缴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