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飞与冷泓林、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冷泓林,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183号原告:刘飞,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冷泓林,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被告:蹇琴,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冷泓林、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冷泓林、蹇琴41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飞所有的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二、冻结被告冷泓林、蹇琴在有关银行的存款4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亚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