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6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胡开芳与曾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6760号原告:胡开芳,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曾朝兴,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胡开芳与被告曾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根据原告胡开芳提供的被告曾朝兴的住所地以及被告曾朝兴的户籍地都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原告胡开芳关于本案的送达情况,并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原告胡开芳在收到本通知书的七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法院补缴因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胡开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阳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