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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陈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79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告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彝族乡马戛村。法定代表人贺长举,总经理。被告贺长举。被告陈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陈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