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与成都德亿商贸有限公司与龚爱明与赵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05941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对原告广州产协高分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德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龚爱明、被告赵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05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13排“案件受理费125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都德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25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17元,由被告成都德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星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