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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国臣与被执行人杨郊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246号申请执行��关某某,男,1947年12月29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关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发现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保全了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平房8间。另查无存款可供执行,需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这期间本案应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2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