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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博依接插件模具有限公司、郑运乾与上海齐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齐贤风机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博依接插件模具有限公司,郑运乾,上海齐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齐贤风机厂,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博依接插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秀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运乾,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齐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康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齐贤风机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康吉生。一审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汤云飞,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上海博依接插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依公司)、郑运乾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齐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贤制冷)、上海齐贤风机厂(以下简称齐贤风机)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依公司、郑运乾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第三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缺乏证据;一审判决作出的二次装修价格评估缺乏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并非本案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且其动拆迁行为也未侵害博依公司、郑运乾的利益,故博依公司、郑运乾关于土地储备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博依公司、郑运乾的停产停业、装修补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博依公司、郑运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博依接插件模具有限公司、郑运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