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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572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殷某,居民。原告秦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沈 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