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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石磊与周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磊,周国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729号原告王石磊。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磊诉被告周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石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石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其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磊撤回对被告周国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王石磊已预交),由王石磊负担。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冰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