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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琳与唐海艳、王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海艳,蒋琳,王倩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艳。委托代理人刘杰、刘进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琳。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倩倩。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海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海艳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海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海艳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上诉人唐海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陈绍文代理审判员  康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