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卾282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卾2822民初726号原告黄某。被告冉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原告黄某放弃离婚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钟贵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