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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陈利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59号原告廖某某。被告陈利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陈利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超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