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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裴雪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雪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50号原告裴雪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代表人张正略,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雪娥诉被告建设银行司松滋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雪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裴雪娥负担。审判员  文泽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