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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汝连与马泽胜、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连,马泽胜,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白梓橦,白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汝连。被执行人:马泽胜。被执行人: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本超,经理。被执行人:白梓橦。被执行人:白怀金,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汝连申请执行马泽胜、淄博富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白梓橦、白怀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马泽胜名下车牌号为鲁C、白怀金名下车牌号为鲁C、白彩虹名下车牌号为鲁C车辆手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泽胜名下车牌号为鲁C车辆手续的查封,解除对白怀金名下车牌号为鲁C车辆手续的查封,解除对白彩虹名下车牌号为鲁C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