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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王升登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王升登,张献榕,高洁,杨浩,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84号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4060、4070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平,董事长。被告: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镇工业集中园。法定代表人:王升登,经理。被告:王升登。被告���张献榕。被告:高洁。被告:杨浩。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王升登、张献榕、高洁、杨浩、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6元,减半收取10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