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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家斌与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家斌,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财保5-1号申请人杨家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拯翔,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张永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4日。申请人杨家斌因与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价值6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家斌提供的第三人高政礼所有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的综合楼(第2幢第2层,建筑面积1000.03平方米)《兰房商预字(2011)第018号》所有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昶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04财保5号申请人杨家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拯翔,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张永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4日。申请人杨家斌因与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价值6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提供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银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拯翔、张永军价值6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马志平审判员张东明审判员魏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昶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