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伯东诉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东,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705号原告:伯东,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伯东诉被告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东撤回对被告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伯东负担。审判长 孙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