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黄某乙、范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乙,范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6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开始,经被告人黄某乙提议,被告人范某甲及黄某乙(二人系夫妻关系)开始在其经营的×××商店内,坐庄接受他人以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竞猜博彩的投注;并由黄某乙在开奖后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2016年2月2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并当场查获投注收据6张、收据本2本、赌资人民币1195元及作案工具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同时,民警在会群商店内查获参赌人员叶某、张某(均另作处理),在商店附近查获参赌人员付某、李某(均另作处理),并当场从叶某、付某、李某身上查获投注收据各一张,从张某身上查获其准备支付的投注款人民币490元(已收缴)。另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所收受的赌资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收据,收据本,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赌资照片,收据本照片,投注收据照片,电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现金缴款单,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范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证人张某、付某、李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其经营场所内接受他人以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进行竞猜博彩的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黄某乙系犯意的提起者并负责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在量刑上应重于被告人范某甲。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回所收受的赌资人民币3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提出其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乙、范某甲犯罪的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戴尔牌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九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