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华勇,行长。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广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广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尹文贤,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鲍琛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广军、尹文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